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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宁波社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办理指南(时间+方式)

  2025年宁波社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办理指南(时间+方式)

  哪些人员需要资格认证?

  1.正在领取企业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病残津贴)人员;

  2.正在领取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3.正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含被征地养老保障)待遇人员;

  4.正在领取工伤定期待遇职工、工伤供养、职工遗属、精减职工(含部分精减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人员;

  5.正在领取宁波社区综合补贴的省部属企业退休、援外回甬定居人员。

  每年什么时间进行资格认证?

  社保待遇领取人员,每12个月都需要进行一次资格认证,个人在一个周期内可选择任一时间自助认证。

  资格认证有哪些方法?

  1.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社保待遇领取人员就医、出行等实名验证信息比对确认。

  2.社保待遇领取人员通过“浙里办”APP办理人脸识别自助认证或亲友协助认证,或通过“支付宝”、“掌上12333”自助办理,境外居住人员可下载“中国领事”APP自助认证。

  3.社保待遇领取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就近到社保经办机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窗口、村(社区)进行认证。

  手机APP认证如何操作?

  方法一:浙里办

  1.下载、安装

  可通过各大手机应用市场下载“浙里办”APP

  2.注册

  通过手机号码进行注册,同时需要通过“浙里办”的高级实名认证。

  3.使用

  第一步:“浙里办”首页切换到宁波市,通过点击“办事——按主题——社保”,在“养老保险”栏目打开“社保待遇认证”专区,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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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步:进行社保待遇本人或帮助他人认证,点击“进入人脸识别认证”按钮,通过即完成本年度认证,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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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法二:支付宝

  1.下载、安装、注册

  可通过各大手机应用市场下载“支付宝”APP,在“支付宝”上认证的用户需要通过支付宝实名认证方可进行操作。

  2.使用

  第一步:支付宝首页搜索栏输入“社保待遇认证”事项,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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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步:选择“社保待遇认证”事项进行社保待遇本人或帮助他人认证,与“浙里办”APP操作一致。

  方法三:“掌上12333”APP

  1.下载安装、注册

  可通过各大手机应用市场下载“掌上12333”APP,通过手机号码进行注册。

  2.使用

  首页切换到宁波市,通过点击“热门服务”下的“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进行社保待遇本人认证,界面类似“浙里办”,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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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法四:“中国领事”APP或“中国领事”微信小程序

  境外居住的养老待遇领取人员登录“中国领事”APP完成初始资格认证后,即可在线办理有关手续。初始资格认证时,需在线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以及国内养老金发放地、国内身份证号、护照等信息,并完成人脸识别。资格认证通过后,国内养老金发放地将按时为申请人发放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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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因故不能使用“中国领事”APP,或不能通过人脸识别办理资格认证的,仍可通过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线下办理。

  短期在境外居住的养老待遇领取人员,也可参照上述方法办理。

  疑似失去领取待遇资格人员如何处理?

  社保经办机构通过政府部门间共享数据开展信息比对,对超过12个月未办理自助认证、又没有实名验证信息,且核实联系无法确认的,暂停社保待遇发放。对待遇暂停发放后,仍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社保经办机构将从待遇恢复的次月起正常发放并办理补发手续。

  多领、冒领养老金要退还吗?

  骗取、冒领、重复领取社保待遇应主动退还;对拒不退还者,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失去社保待遇领取资格人员如何报告?

  1.纳入街道社区管理的社保待遇领取人员失去领取待遇资格后,其亲属、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或自管小组应在7日内向待遇领取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报告。

  2.尚未纳入街道社区管理的社保待遇领取人员失去领取待遇资格后,其亲属在3日内向申领待遇单位报告或7日内直接向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报告,单位在4日内向该人员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报告。

  3.居住异地的社保待遇领取人员失去领取待遇资格后,其亲属应在7日内向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报告。

  多领、冒领有哪些情形?

  1.社保待遇领取人员去世、判刑、失踪,直系亲属不在规定期限报备,冒领社保待遇、生活困难补助费;

  2.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或伪造材料参保缴费,骗取社保待遇;

  3.伪造死亡证明、虚构死亡时间,骗取社保待遇、死亡遗属待遇;

  4.虚构劳动关系、伪造材料违规办理参保补缴手续,骗取社保待遇;

  5.通过其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保待遇的行为。

  欺诈冒领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对失去领取待遇资格后,其直系亲属不在规定期限内报备、冒领社保待遇的,以及冒用他人身份或伪造材料参保缴费、骗取社保待遇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虚报、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可提请人社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保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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