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南
一、办理机构
长春市缴存职工可在朝阳、南关、经开、绿园、高新分中心柜面通兑办理,铁路分中心及各分理处缴存职工只能在缴存机构柜面办理;部分业务也可通过长春公积金手机程序线上申请办理。
二、办理流程
点击查看:网上提取操作流程
三、办理时限
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做出以下处理:
1.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提供材料真实、完整的,做出准予提取的决定,即时办结;
2.申请事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向相关部门、单位发起的实时联网核查未通过的,做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明确告知职工不予提取的理由;
3.申请材料提供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明确告知职工应补正的全部材料,职工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4.根据已有材料不能做出审批结论,需向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的,可延长审核时限,调查核实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四、提取材料
1、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下列要求提供身份证件材料:
(一)提取申请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材料。
(二)提取申请人使用配偶(父母、子女)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及配偶(父母、子女)身份证件材料、结婚证(居民户口簿或亲属关系材料)。
(三)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的,应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件材料、监护人证明材料。
(四)受托代办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件材料;受托人为配偶的还应提供结婚证,受托人为父母子女的还应提供户口簿或亲属关系材料,受托人为单位经办人的还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章的《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受托人为他人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2、职工应当提供本人名下储蓄卡作为提取资金收款账户。
3、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业务材料: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含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值税发票;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证明、增量房申报表或增值税发票。
(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含拍卖住房)的,应提供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证明、房产交易申报单。
(三)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所购拆迁安置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扩大面积款发票、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免税相关材料。
(四)购买公有住房的,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国有住房出售统一专用票据或公有住房个人出资认定表等材料。
(五)异地购房所取得的材料与本市不一致的,管理中心可要求职工提供补充材料或以信息产生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回复为准。
4、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业务材料:
(一)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建设规划许可材料、建房款发票。
(二)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旧房翻建许可材料、翻建费用发票。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发票。
5、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购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借款合同、近两个月正常还贷明细、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主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
涉及提前部分还款的,还应提供提前还款凭证;提前部分还款后尚未正常还款满2个月的,还应提供重新核定后的未来12个月还款计划。涉及(提前)结清的,还应提供提前还贷凭证及结清凭证。
6、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房自住的,已婚职工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件材料、结婚证;离异职工应提供离婚证、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未婚职工应签署无配偶声明。还应根据下列情形提供材料: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含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凭证。
(二)租住商品房的,应提供缴存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及配偶的无房证明;选择按新市民身份提取的还应提供职工或配偶的居民户口簿,多子女家庭成员在同一户籍内的还应提供居民户口簿,不在同一户籍内的还应提供子女出生证。
7、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加装电梯个人实际出资凭证、街道办事处公示备案文件(含施工费用分摊方案及出资人名单)复印件、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
8、 离休或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相关材料。
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材料及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材料。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且账户封存满半年的,应提供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材料。
11、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材料。
1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低保资格相关材料。
13、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由管理中心进行现场踏查或者向已为职工提供临时救助的相关部门进行核实,职工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予以配合。
14、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应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件材料及储蓄卡、职工死亡证明材料、确定其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材料。
如果死亡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申请提取且能够提供死亡职工名下有效社保卡或储蓄卡的,同时提供继承人身份证件材料、职工死亡证明材料、关系证明材料(配偶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提供居民户口簿或亲属关系材料),管理中心可将提取资金转入死亡职工名下社保卡或储蓄卡。
五、提取程序
1、提取申请人可通过管理中心服务网点或线上服务渠道申请办理提取业务。
2、提取申请人应按规定签署提取承诺书,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应授权同意管理中心通过人工比对、数据共享、信息交换等方式核实所提交的提取业务相关信息。
3、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提取的决定,即时办结;
(二)申请事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部门间实时联网核查未通过的,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明确告知职工不予提取的理由;
(三)根据已有材料不能作出审批结论,需向相关部门或异地公积金中心调查核实的,可延长审核时限,调查核实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4、准予提取的,提取资金划转至提取申请人本人名下储蓄卡,死亡提取情形或提取申请人与管理中心有约定的对公转账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