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换领居民身份证
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二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发证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
二、申领居民身份
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二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发证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
三、补领居民身份证
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二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发证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
四、申领临时身份证明: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